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网络商城与用户在使用本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除非另有规定,本条款同样适用于使用电脑、无线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
第二条(定义)
① “商城”是指本公司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施建立的虚拟营业场所,用于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的交易。本条款亦指运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__TRANS_SPLIT__>>>
② “用户”指根据本条款及细则访问“商城”并接受“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③ “会员”指已在“商城”(已注销)注册为会员并能够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④ “非会员”指未注册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条款的说明、解释和修改等)
① “商城”应在00网店的初始服务页面(首页)上公布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公司名称及代表姓名、营业地址(包括消费者投诉受理地址)、电话号码、短信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邮购业务报告号码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以便用户能够轻松识别。但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看。
② 在用户同意本条款及细则之前,“商城”将通过单独的链接页面或弹出窗口等方式获得用户的确认,以确保用户理解本条款及细则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例如取消订阅、配送责任和退款条件。
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本条款及细则进行修改,例如《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及细则管理法》、《电子文件及交易框架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促进法》、《上门销售法》以及《消费者框架法》等。
④ 若“商城”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应明确修改生效日期及修改原因,并于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前一日,在商城首页发布通知,同时附上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但若条款及细则的修改对用户不利,则应提前至少30天发出通知,并给予用户宽限期。在此情况下,“商城”应清晰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款及细则,并以易于用户理解的方式呈现。
⑤ 若“商城”修改本条款及细则,修改后的条款及细则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订立的合同;对于生效日期之前订立的合同,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及细则。但是,如果已订立合同的用户在根据第3条规定的修订条款通知期内向“商城”表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条款,并获得“商城”的同意,则修订后的条款适用。
⑥ 本条款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对本条款的解释,应适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条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惯例。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与变更)
① “商城”应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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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签订购买合同
2. 交付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3. “商城”确定的其他职责
② 若商品或服务缺货或技术规格发生变更,“商城”可变更未来合同项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在此情况下,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及交付日期应在当前商品或服务内容发布处立即予以明确说明并公布。
③ 若“商城”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其与用户签订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立即以用户可接收的地址通知用户。
④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遭受的损失。但若“商城”证明其行为并非故意或过失,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五条(服务暂停)
① 若因维护检查、更换或信息通信设施(如计算机)故障,或通信中断等原因,“商城”可暂时暂停提供服务。
② 如因第1款所述原因导致服务暂时中止,商城应赔偿用户或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如商城证明其行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适用本条款。
③ 如因业务类型变更、停业或公司合并等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提供,商城应按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根据商城最初公布的条件向用户进行补偿。但如商城未披露补偿标准等,则应以商城内流通货币的等值现金或实物形式向用户支付里程或积分等。
第六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按照“商城”规定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并表示同意本条款及细则,即可申请成为会员。
② “商城”将按照第一款规定申请成为会员的用户注册为会员,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申请人此前已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丧失会员资格;但对于根据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丧失会员资格三年后,经“商城”批准重新注册的会员,则不在此限。
2. 注册信息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笔误。
3. 其他情况,例如注册成为会员会对“商城”造成重大技术障碍。
③ 会员合同成立时间为“商城”批准函送达会员之时。
④ 如果会员注册时所填信息有任何变更,会员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更新会员信息等方式通知“商城”。
第七条(会员资格的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申请退出“商城”,“商城”将立即处理退出申请。
② 若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城”有权限制或暂停该会员的资格。
1. 会员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
2. 未按时支付通过“商城”购买的商品等款项,或因使用“商城”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3. 干扰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危害电子商务秩序
4. 利用“商城”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行为
③ 同一行为重复两次或两次以上,或事发后30天内未纠正如果“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商城”有权撤销会员资格。
④ 如果“商城”撤销会员资格,则应取消会员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商城”应在取消会员注册前至少30天通知会员,并给予其解释的机会。
第八条(会员通知)
① “商城”向会员发出通知时,可以通过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发送。
② 对于未指定数量会员的通知,“商城”可以以在“商城”公告栏张贴至少一周的方式代替个别通知。但是,对于对会员自身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另行通知。
第九条(购买申请)
① “商城”用户应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申请在“商城”购买商品,并且“商城”应在用户申请购买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各项详情。 (已删除)
1. 搜索和选择商品等
2. 输入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3. 确认条款和条件、限制退货权的服务以及有关运费和安装费等费用的详细信息
4. 表示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中的事项(例如,点击鼠标)
5. 申请购买商品等并进行确认,或同意“商城”的确认
6. 选择付款方式方法
② “商城” 如有必要向第三方提供或委托买方的个人信息,则必须在实际购买申请时获得买方的同意;会员注册时不会事先获得全面同意。在此情况下,“商城”必须向买方明确说明将要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接收方、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保留和使用期限。但是,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例如根据《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等规定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则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
①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商城可拒绝接受第九条规定的购买申请。但商城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时,须告知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合同可能被撤销。
1. 如果申请详情中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笔误
2. 如果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务,例如烟草或酒精
3. 如果确定接受购买申请会对“商城”造成重大技术障碍
② 合同自“商城”根据第十二条第一款以收据确认通知的形式送达用户之时起生效。
③ “商城”的接受意向声明应包含有关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商品可售情况以及购买申请的更正或取消的信息。 <<<__TRANS_SPLIT__>>>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
在“商城”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可使用下列各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支付方式。但是,“商城”不得以任何借口,就用户的支付方式,在商品价格等基础上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1. 各种账户转账方式,例如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邮寄银行
2. 各种卡支付方式,例如预付卡、借记卡和信用卡
3. 无需银行账户的在线直接存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货到付款
6. 使用“商城”发行的积分(例如里程)支付
7. 使用“商城”认可或合作的礼品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
文章12(购买申请的接收、更改和取消通知)
① “商城”在收到购买申请后,应向用户发出接收通知。
② 如果用户在收到接收通知后发现意向表达等存在差异,可以立即申请更改或取消购买申请。如果申请在发货前提出,“商城”应立即处理。但是,如果已经付款,则适用第15条关于撤回要约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商品供应等)
① 除非“商城”与用户另行约定商品供应时间,“商城”应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定制生产和包装,以确保商品在用户下单之日起7日内送达。但是,如果“商城”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则应在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上述措施。在此情况下,“商城”应采取适当措施,使用户能够查询商品的供应流程和进度。
② “商城”应明确规定用户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各配送方式的运费承担方以及各配送方式的配送期限。如果“商城”超过约定的交货期限,则应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但是,如果“商城”能够证明其行为并非故意或疏忽,则此条款不适用。<<<__TRANS_SPLIT__>>>
第十四条(退款)
如果“商城”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用户订购的商品等,应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如果已收到商品等的预付款,“商城”应在收到付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的退款措施。
第十五条(撤回要约等)
① 用户与“商城”就商品等购买事宜订立合同后,可依据《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合同详情书面文件之日起7日内撤回要约。(如商品等的交付时间较收到书面文件的时间有所延迟,则指商品等的交付日期或开始交付日期)。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撤回订阅另有规定的,则适用该法的规定。
② 用户收到商品后,在下列情况下不得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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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商品遗失或损坏(但若包装等损坏,用户可凭此确认商品内容后撤回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耗导致商品价值大幅降低
3. 商品价值随时间推移大幅降低,以致难以转售
4. 因使用性能相同的商品进行复制,导致原商品包装损坏可能
③ 在第2款第2项至第4项所述情况下,如果“商城”未采取诸如在消费者易于获取的地方提前明确说明限制撤回要约等事项,或未提供试用产品等措施,则用户撤回要约等事项的权利不受限制。
④ 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如果商品等的内容与展示或广告的内容不符,或者合同的履行与内容不符,用户可在收到该等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在用户知悉或应当知悉该等事实之日起30天内,撤回订阅等事项。
第十六条(取消订阅等的效力)
① 若“商城”收到用户退回的商品等,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用户已支付的商品等款项。在此情况下,“商城”若延迟向用户退款,则应按延迟期间乘以《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延迟利率,向用户支付延迟利息(括号内部分已删除)。
② 若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方式支付了上述款项,则在退款时,“商城”应立即要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商家暂停或取消该商品的账单。
③ 若用户取消订阅等,则需承担退回已交付商品等所需的费用。“商城”不会因用户取消订阅等原因向其索取罚款或赔偿。但若取消订阅等原因是商品等内容与展示或广告不符,或履行方式与合同条款不符,“商城”应承担退回商品等所需的费用。
④ 若用户在收货时承担了运费,“商城”应在用户取消订阅时明确告知费用承担方,以便用户清楚了解。
第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仅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个人信息。
② “商城”不会在会员注册时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必需的信息。但是,如果为了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在签订购买合同前进行身份验证而收集最低限度的特定个人信息,则不在此限。
③ “商城”在收集或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会告知相关用户收集或使用的目的,并征得其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其预期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如出现新的用途或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商城”应在使用或提供信息时通知相关用户并征得其同意。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如“商城”根据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需要征得用户同意,则必须事先明确告知或告知《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促进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事项,例如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机构、姓名、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以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宜(接收方、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用户可随时撤回此项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并更正“商城”所持有的与其个人信息相关的错误,“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用户要求更正错误,“商城”在错误更正前不得使用相关个人信息。
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__TRANS_SPLIT__>>>
⑦ 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商城”应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数量限制在最低限度,并对因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信息)的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提供给第三方或被篡改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⑧ “商城”或任何从其处收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一旦收集或接收个人信息的目的达成,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⑨ “商城”不得预先勾选有关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复选框。此外,“商城”应明确说明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信息时,哪些服务会受到限制,并且不得以用户拒绝同意收集、使用和提供非强制性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或拒绝提供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十八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行为,并应尽力按照本条款持续稳定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② “商城”应配备安全系统,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使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互联网服务。
③ 若因“商城”从事《公平标签和广告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公平标签或广告行为而导致用户遭受损失,“商城”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得发送用户不希望收到的商业广告邮件。
第十九条(关于会员ID和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会员有责任管理其ID和密码。
② 会员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其ID和密码。
③ 如果会员发现其ID和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必须立即通知“商城”,并按照“商城”的指示进行操作。
第20条(用户义务)
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信息
2. 盗用他人信息
3. 篡改“商城”上发布的信息
4. 传输或发布“商城”未指定信息(计算机程序等)
5.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例如版权
6. 损害“商城”声誉的行为“商城”或其他第三方,或干扰其业务
7. 在“商城”上发布或散布淫秽、暴力信息、图片、音频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信息
第21条(链接“商城”与被链接“商城”的关系)
①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通过超链接(例如,超链接的目标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连接时,前者称为链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链接“商城”(网站)。
② 如果链接“商城”在其初始页面或连接时通过弹出窗口明确说明,对于用户与链接“商城”之间就链接“商城”独立提供的商品等进行的交易,其不承担担保责任,则链接“商城”对该等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__TRANS_SPLIT__>>>
第22条(著作权所有权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 用户不得未经“商城”事先同意,以复制、传播、出版、分发、广播或其他方式,将通过使用“商城”获得且属于“商城”知识产权的任何信息用于商业用途,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
③ “商城”如根据协议使用属于用户的版权,应通知相关用户。
第23条(争议解决)
① “商城”应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合理意见或投诉,并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② “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投诉和意见。但是,如果无法及时处理,“商城”应立即通知用户原因及处理时间安排。
③ 若“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电子商务纠纷,且用户请求损害赔偿,则该纠纷可交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省长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__TRANS_SPLIT__>>>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应由提起诉讼时用户住所地所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若用户无住所地,则由用户住所地所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但是,如果用户在提起诉讼时地址或居住地不明确,或者用户是外国居民,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 商城与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补充条款(生效日期)本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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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23조(분쟁해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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제24조(재판권 및 준거법)
① “몰”과 이용자 간에 발생한 전자상거래 분쟁에 관한 소송은 제소 당시의 이용자의 주소에 의하고, 주소가 없는 경우에는 거소를 관할하는 지방법원의 전속관할로 합니다. 다만, 제소 당시 이용자의 주소 또는 거소가 분명하지 않거나 외국 거주자의 경우에는 민사소송법상의 관할법원에 제기합니다.
② “몰”과 이용자 간에 제기된 전자상거래 소송에는 한국법을 적용합니다.
부 칙(시행일) 이 약관은 2022년 01월 01일부터 시행합니다.